作为研究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交叉领域的专家,皮特•加尼亚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和机器人技术的影响。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机器人创新、版权法律及其在艺术领域的应用。
目前,“机器人”或“机器人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文献大多局限于讨论人工智能本身的问题,我将尝试结合机器人的基础知识和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更深入地探讨超越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机器人特定问题。具体来说,我将讨论三个问题:
首先是机器人领域中人类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机器人领域是否存在特定的挑战?至少在我看来,并没有。与其他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相比,机器人相关的创新知识产权并无二致。关于知识产权的话题,特别是涉及操作机器人的软件(无论是智能还是非智能)的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大多数专利主管部门要求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技术性”,即基于自然法则,而软件本身并不满足此要求,除非它与更复杂的技术解决方案相结合。而机器人领域的大多数与软件相关的发明都应该符合这一“技术性”原则,因为机器人是有形的机器,软件使它们在物理世界中执行任务、制造东西或移动等。
第二个问题与机器人的“有形性”相关,即机器人是否会侵犯知识产权。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这个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讨论。使用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是否涉及版权侵犯?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原始作者的版权,即使它们不是直接复制其作品?在我看来,这类侵权风险主要存在于艺术作品领域,例如以某画家风格创作的画作。相比之下,人工智能仅能生成数字图像,与真实绘画有本质区别。而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人手能像人类画家一样使用画笔,可以创作更接近原始画作的作品。
另一个问题是机器人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迄今为止,这个问题主要局限于人工智能的语境中。大多数国家否认人工智能在技术发明或作品中具有发明权。这一讨论是否应扩展到机器人,特别是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人?机器人能够发明吗?这似乎难以想象,因为发明是人类(或人工智能)智能的直接成果。机器人最多只能作为发明的辅助工具。它们能创造吗?它们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学或音乐作品增添任何质量,但在美术领域,由于其在物理世界中执行任务的能力,它们可能比人工智能本身更具优势。例如,刚才提到的绘画机器人手或具有雕刻能力的机器人。
最后,关于表演者身份的问题,比如智能人形舞蹈机器人是否被认为是表演者,以便享有邻接权?表演者作为音乐剧等作品的演绎者,在包括中国版权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中都受到保护,这一权利使他们能够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艺术演绎。
在机器人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地审视知识产权的界限,并找到合适的法律框架来适应新兴技术的变革。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对人类创造力与机器智能的一次深刻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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